养殖外来物种的处罚措施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法规进行规定。具体处罚如下:
非法引进、释放或丢弃外来入侵物种
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
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使用天然苗种进行养殖生产
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渔业苗种和水产品,并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渔用兽药
或虽有许可证,但生产、经营假、劣渔用兽药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违法所得,并处以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核实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外来物种、杂交种、转基因种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亲本或苗种用于渔业增殖
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将用于养殖的渔业亲本、苗种或成体投放到自然水域
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引进、释放、丢弃外来物种
面临一万至二十五万不等的罚款。
非法饲养保护动物
由饲养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建议养殖外来物种时务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违法行为带来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