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环保违法的处理方法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般情形
未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严重污染环境
畜禽养殖污染环境,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特定区域违法养殖
在禁养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建设或未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处置畜禽养殖废弃物
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未按规定无害化处理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
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建议养殖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环保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避免因环保违法行为而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