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污水的处罚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污染
根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向水体倾倒畜禽废渣
同上条款,向水体倾倒畜禽废渣的行为也将受到相同的处罚。
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则应按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严重污染环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上述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般污染行为的处罚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定情况下的加重处罚
例如,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或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将受到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将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议
养殖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关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相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养殖废弃物,确保达到国家排放标准,避免触犯法律,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