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养殖的清退处罚主要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养殖场或养殖小区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养殖场或养殖小区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未在规定期限内退养、拆除并复耕的非法养殖场(户)
由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区林业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区水利局、田阳生态环境局等部门依法严厉查处其违规养殖、破坏耕地和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并责令关停或清拆。
阻挠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随意扩大养殖场禁养区范围
国家明确指出,不准超越法律法规规定去随意扩大禁养区范围。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范围进行养殖的,将依法受到处罚。
建议
合法合规养殖:养殖场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选择在允许的区域内进行养殖,并确保养殖活动符合环保要求。
及时整改:对于在禁止养殖区域内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建设的养殖场,应及时整改并拆除,避免产生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政府责任:政府在推进环境整治时,应依法依规进行,避免随意扩大禁养区范围,确保合法养殖户的合法权益。
通过以上措施,可以有效遏制违法养殖行为,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