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环保的罚款主要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具体如下:
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养殖场或养殖小区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养殖场或养殖小区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
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配套设施不合格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标准或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排放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根据具体情况,可处不同金额的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污染环境罪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建议养殖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环保设施建设,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避免因违法行为而遭受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