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鱼塘非法养殖的处罚,具体措施如下:
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鱼塘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
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渔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实施渔业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结合以上内容,非法养殖鱼塘的处罚措施主要包括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补办养殖证或拆除养殖设施等。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还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建议相关养殖户合法合规经营,避免触犯相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