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养殖鱼超标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是可能的处罚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要求水产养殖单位(户)必须保护水域环境,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和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投肥,正确使用药物,及时规范收集处理固体废物,防止造成水生态环境的损害。对于超标排放尾水的行为,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将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其停业、关闭。如拒不改正,由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对养殖主体处以1-5万罚款,并对不合格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综上所述,养殖鱼超标的处罚措施主要包括罚款、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吊销许可证等,具体处罚金额和措施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相关法规的规定而定。建议养殖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科学养殖,保护水域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