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列为畜禽养殖场用地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并且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合理安排畜禽养殖用地。

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地点

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无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还是其他企业或个人,均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规模化养殖项目申请,进行审核备案。

一般耕地

一般耕地可以建养殖大棚,主要用于种植蔬菜和水果。选择地点时应考虑向阳、避风、高燥、排水良好且无土壤传染性病害的地方。

需要兴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地点

如果需要在养殖棚房内兴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则涉及农用地转用,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建议

提前规划:在建立养殖棚房前,应先了解当地的土地利用规划和畜牧政策,确保用地合法合规。

申请审批:无论何种类型的养殖棚房,都需要经过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和县级畜牧主管部门的审核备案。

选址合理:选择地点时应综合考虑地形、气候、排水等因素,确保养殖棚房的安全和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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