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养殖监管部门主要归属于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条的规定,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则负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还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立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并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执行相关任务。
具体到地方,一些水产欠发达的地方可能由农林局或海洋与渔业局监管,而在水产相对成熟的地方,则可能设立渔业局或水产局来负责监管工作。养殖场的投入品监管归农业行政执法管理,而养殖场的环境相关方面则归属环保局管,养殖场的营业执照等归工商管理。
综上所述,如果您需要了解具体的水产养殖监管部门,建议您咨询当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