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养殖主要归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各级地方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此外,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还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在地方层面,养殖场的动物卫生监管归农口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管理,投入品监管归属农业行政执法管理,而环境相关方面则归属环保局管。养殖场的营业执照等归工商管理,规划及用地则归属规划局或建设部门管理。
综上所述,动物养殖的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和层级,建议养殖者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咨询以获取更具体的管理指导和法规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