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卖召回食品的罚款情况如下:

一般情况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相关规定,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情况

如果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罚款。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特定情况

食品经营者对销售的不合格产品拒不召回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对其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建议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食品召回的相关规定,积极主动地召回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以减轻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同时,监管部门也应加大对食品召回制度的宣传力度和执法力度,确保食品安全。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部分文章是来自自研大数据AI进行生成,内容摘自(百度百科,百度知道,头条百科,中国民法典,刑法,牛津词典,新华词典,汉语词典,国家院校,科普平台)等数据,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

为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