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标明食品配料的处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具体处罚如下:
一般情况
食品标签上未标明配料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情况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涉及虚假内容
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不仅需要承担上述行政处罚,还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建议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确保食品标签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食品安全。对于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情况,应主动改正;对于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将依法受到严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