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没收的过期食品,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销毁:
对于超过保质期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进行销毁处理,以防止其流入市场或继续食用。销毁方式可以包括焚烧、填埋等,确保不会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再利用:
对于部分仍可再利用的食品,如感官品质虽有下降但无安全隐患的干粮谷物等,可经过严格评估后加工成饲料或肥料,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
委托处理:
监管部门可联系并委托当地大型、有良好口碑、社会责任感强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妥善保管监管部门难以承担保存任务的没收食品,经有关单位评估后,在超过行政诉讼期限后,对可继续食用的没收食品,统一集中拍卖、竞卖或以其他方式予以处理;对不合格或超过有效期的食品,监管部门予以集中销毁。
公开拍卖或竞卖:
监管部门可以组织公开拍卖或竞卖过程,对易腐烂变质、霉变生虫和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委托具备资质的经营单位按质论价,及时变价处理。如因近效期、贮藏条件等原因需提前处理的,要尽快妥善处理。
处罚与罚款:
对于销售过期食品的处罚,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综上所述,处理没收的过期食品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处理方式,既要确保食品安全,又要避免资源浪费。同时,监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没收食品处理制度,确保处理过程的公开、透明和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