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日期虚假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和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具体处罚如下:
警告:
对于首次违法且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可以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食品:
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其相关物品。例如,吉首市某某食品厂被没收了400个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蛋糕和6公斤超过保质期的巧克力酱。
罚款:
罚款金额根据违法情节的严重程度而定。一般情况下,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例如,吉首市某某食品厂被罚款30000元,昌乐县某熟食店被罚款51000元。
吊销许可证:
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可以吊销违法生产经营者的许可证。例如,赤峰翁牛特旗某食品有限公司因虚假标注生产日期被罚款11000元。
其他措施:
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召回问题产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建议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确保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真实准确,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的公平竞争。同时,监管部门也应加大对食品日期虚假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