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预制食品的处罚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未经备案销售预包装食品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五十九条第一款,可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销售预包装食品无标签或标签不符合规定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可没收相关物品及违法所得,并根据货值金额的不同,处以五千元至五万元或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
预包装食品标签存在其他违法行为
依据《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第四条,可责令限期改正,并可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该批食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五的罚款。
销售未按规定附有信息储存介质的预包装食品
依据相关条款,可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销售散装食品未附有食品标签
依据相关条款,可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销售进口食品不能提供必要证明
依据相关条款,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不具备必要条件和未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依据相关条款,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提供食品仓储服务未如实记录信息
依据相关条款,可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营业。
未按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
依据相关条款,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
销售需低温保存的食品未使用冷藏车辆或设施
依据相关条款,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临时控制措施
依据相关条款,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依据相关条款,可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食品,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食品经营者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规,确保食品销售行为的合法合规,以避免因违法行为而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