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卖食品的监管主要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进行。以下是一些主要的监管措施:
明确平台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义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需要建立食品安全相关制度、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审查登记并公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许可信息、如实记录网络订餐的订单信息、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等。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需要公示信息、制定和实施原料控制、严格加工过程控制、定期维护设施设备等。
明确送餐人员和送餐过程要求
送餐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保证配送过程食品不受污染。送餐单位要加强对送餐人员的培训和管理。配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冷冻等特殊要求食品的,要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
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发现违法行为的,通知有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查处。
明确与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章的衔接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对小餐饮网络经营作出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对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未作规定的,按照《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执行。
强化平台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义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需要备案、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可靠性、安全性以及记录保存交易信息等。建立登记审查等制度、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检查经营行为、发现严重违法行为时停止提供平台服务等。
细化严重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
包括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侦查或提起公诉、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被公安机关拘留或给予其他治安管理处罚、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的,应当停止向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明确违法行为的管辖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由平台提供者所在地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查处,由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强化调查处理职责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进入当事人网络食品交易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当事人的交易数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调取网络交易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时通知被抽样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
细化抽样程序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网络购买样品进行检验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填写抽样单,记录抽检样品的名称、类别以及数量,购买样品的人员以及付款账户、注册账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并留存相关票据。检验结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及时将检验结果通知被抽样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
明确了责任约谈的情形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引发食品安全风险蔓延的;未及时妥善处理投诉举报的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查、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等情形。
强化了法律责任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相关义务,导致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责令平台停业,并将相关情况移交通信主管部门处理。还细化了“严重后果”情形,包括致人死亡或者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发生较大级别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较为严重的食源性疾病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等。
通过以上措施,网上卖食品的监管旨在确保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并规范网络食品经营行为。建议消费者在进行网上订餐时,选择有资质的餐饮店,并注意查看其经营资质和食品安全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