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卖辐射食品怎么处罚的

贩卖辐射食品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具体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罚款: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此外,根据《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实际案例中,佛山市顺德区汇洋行百货有限公司因销售产自日本辐射区的食品被处以警告、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95元,以及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此外,其他公司如台州亿科莹贸易有限公司也因销售来自日本核辐射区的食品被罚款。

综上所述,贩卖辐射食品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还可能吊销许可证,并可能面临刑事责任。执法机关应加大惩处力度,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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