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食品许可证而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没收违法所得 :包括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罚款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罚款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罚款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如果明知从事上述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违法行为导致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食品生产经营者需与违法者承担连带责任。

这些处罚措施旨在确保食品安全,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众健康。建议相关经营者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及时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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