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应急机构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食品安全应急小组
工作职责:配合开展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组织排查风险隐患,督促指导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召回工作,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向相关部门报告,并保护现场和可疑食物,配合调查处理。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主管部门
一般包括人民政府、公安部门、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场监管局等。
国家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由卫生部会同食品安全办向国务院提出启动I级响应的建议,经批准后成立,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地方各级应急指挥部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成立,统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县一般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
由县政府设立,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县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成员包括县市场监管局、县纪委监委等多个部门。
区级组织指挥机构
在党工委、管委会领导下,由新区应急委员会统筹协调,组织指挥一般及以上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大亚湾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负责组织指挥大亚湾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涉及区应急管理局、区教育文化卫生健康局、区消防大队等相关人员。
这些机构在食品安全应急处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从基层到中央,形成了一个多层次、全方位的应急管理体系,确保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