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保质期的标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和方法:
标示形式
具体日期:可以具体到年、月、日,例如“保质期至XXXX年XX月XX日”。
固定时间段:可以以月或天为单位,例如“保质期X个月”或“保质期XX天”。
建议性标示:如“最好在……之前食(饮)用”或“……之前最佳”等。
标示位置
喷码:目前大部分生产企业采用喷码方式印制生产日期,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
具体部位:对于包装体积较大的食品,应指明日期在包装物上的具体部位,如“生产日期见封口处”。
小包装:对于小包装食品,可以采用“生产日期见包装”或“生产日期见喷码”等形式。
顺序要求
年、月、日顺序:生产日期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如果不按此顺序标示,应注明日期标示顺序。
年代号:年代号一般应标示4位数字,小包装食品也可以标示2位数字。
月、日:月、日应标示2位数字。
其他要求
清晰明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真实准确:标注的生产日期应该真实,不能虚假标注日期。
不得篡改: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
特定食品的附加要求
需冷藏保存的食品:如巴氏杀菌乳、发酵乳等,在标明生产日期的基础上,明确标注保质期到期日,例如“保质期至XXXX年XX月XX日”“请于XXXX年XX月XX日前食(饮)用”等。
散装食品:需标识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且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
通过以上规定,食品保质期标示应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准确地了解食品的有效期限,从而保障食品安全和消费者的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