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监管工作主要由国家的职能部门负责,其核心职能包括: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对食品生产、流通企业的食品安全行使监督管理职能,负责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实施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并查处生产、制造不合格食品及其它质量违法行为。
许可登记活动:
确保食品生产经营者具备必要条件和资格,通过许可登记活动,保证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防止生产出售有害食品,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
食品卫生检查监督:
对食品生产经营的场所、设施和活动进行日常检查,防止生产出售有损人身健康的食品,确保食品安全。
问题发现与处理:
及时发现和处理食品安全问题,对违法者给予行政处罚,例如调查和处理食品中毒和污染事故,对出售有害食品者给予罚款。
法律法规制定与执行:
负责起草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草案,拟订政策规划,制定部门规章,推动建立落实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的机制,并监督实施。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标准制定:
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食品安全标准,根据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确保食品安全标准得到有效执行。
重大事故查处与应急救援:
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开展专项执法监督活动,并承担保健用品监督及市场管理等相关职能,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信息公布与监管稽查:
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并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
市场主体管理与市场监督:
管理市场主体的注册和备案,审批和监管企业经营许可证和资质证书,监督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市场违法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消费者权益保护:
监督商品和服务质量,预防和打击虚假广告、假冒伪劣等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消费者安全和利益。
综上所述,食品监管工作旨在确保食品的安全性,从生产到流通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并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