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根据这个定义,食品召回包括以下内容:

召回范围

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分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召回程序

食品生产者通过自检自查、公众投诉举报、经营者和监督管理部门告知等方式知悉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主动召回。

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而没有主动召回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

召回实施

包括主动召回、责令召回和召回结果评估与监督。

召回食品后处理,如无害化处理、销毁等。

法律责任

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程序实施食品召回的,将面临法律责任。

召回计划

食品召回计划应当包括食品生产者的基本情况、食品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以及召回的区域范围。

召回原因及危害后果、召回等级、流程及时限等内容。

食品召回的目的是及时消除或减少不安全食品对消费者健康的危害,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因此,食品生产者和监督管理部门都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执行食品召回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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