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签应当标明以下事项:

食品名称:

必须采用表明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无上述规定的名称时,必须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俗名。在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牌号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必须同时使用5.1.1条中规定的任意一个名称。为避免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和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附加或在食品名称后注明相应的词或短语。

配料表:

除单一配料的食品外,食品标签上必须标明配料表。配料表的标题为“配料”或“配料表”。各种配料必须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如果某种配料本身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必须在配料表中标明复合配料的名称,再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列出原始配料。当复合配料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有规定名称,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则不必将原始配料标出,但其中的食品添加剂必须标出。各种配料必须按5.1条的规定使用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必须使用GB 2760规定的产品名称或种类名称。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时(指发酵产品,如酒、酱油、醋等),为了表明产品的本质属性,可用“原料”或“原料与配料”代替“配料”,并按5.2.1.2条的规定标注。

净含量和规格:

必须标明容器中食品的净含量,按以下方式标明:液态食品,用体积;固态食品,用质量;半固态食品,用质量或体积。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必须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必须标明食品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贮存条件:

必须标明食品的贮存条件。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必须标明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产品标准代号:

必须标明食品的产品标准代号。

辐照食品和转基因食品:

若食品为辐照食品或转基因食品,必须标明相关信息。

营养标签:

所有的预包装食品(豁免标示的食品除外)均应强制标示能量和四个核心营养素的信息。对除能量和核心营养素外的营养成分进行营养声称时,还应标示出该营养成分的信息,“欲声称、先标示”。若使用了营养强化剂时,还应标示强化后食品中该营养素的信息,“如强化、须标出”。

质量(品质)等级:

若适用,必须标明食品的质量(品质)等级。

批号:

必须标明食品的批号。

商品条码:

必须标明食品的条码。

食用方法:

可以标明食品的食用方法。

致敏物质:

若食品含有致敏物质,必须标明致敏物质信息。

标志:

必须标明食品的标志。

其他事项:

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消费者能够获取食品的全面信息,从而做出明智的购买决策,并保障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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