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法和相关规定,以下食品是禁止生产经营的:
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
使用了未经批准或被禁止的食品添加剂、农药、兽药等的食品。
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含有致病性微生物、寄生虫、虫卵及其他有害物质的食品。
腐烂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霉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食品。
未经兽医卫生检查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食品。
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食品。
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市、自治区、直管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食品。
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食品。
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食品。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公众健康,防止有害食品流入市场。建议消费者在购买和食用食品时,仔细查看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成分表,确保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