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命名需要遵循一定的要求,以确保消费者的理解和产品的合法性。以下是主要的命名要求:
体现真实属性
应体现食品的真实属性,优先选择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规定的食品名称或食品分类名称。
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可以在食品名称前或食品名称后附加相应的词或短语,如“干燥”、“浓缩”、“复原”、“粉末”、“粒状”等。
规范汉字使用
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
禁止内容
不得使用封建迷信、色情、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词或短语。
不得使用虚假、夸大的词或短语,如“国家级”、“最高级”、“最佳”、“极品”等。
新创名称的标注
若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则应在标签标示时符合国家标准GB 7718相关规定,并可能需要在标识上标注中文说明。
保健食品的特殊要求
保健食品的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组成,各部分名称也有相应的命名要求,如商标名需使用依法注册的商标名称,通用名应表明产品主要原料等特性,属性名应表明产品剂型或食品分类属性等。
避免误导消费者
食品命名应真实反映产品属性,简明易懂,不得误导或欺骗消费者。例如,不得使用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
其他注意事项
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应当采用相关规定中的名称。
若无标准规定,应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俗名。
通过遵循上述要求,食品命名可以确保其合法性和消费者的正确理解,同时也有助于提升产品的市场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