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副食品加工业的用电价格通常不执行农业生产电价,而应按用电性质执行相应类别电价。具体来说:
对于直接以农、林、牧、渔产品为原料进行的谷物磨制、饲料加工、植物油和制糖加工、屠宰及肉类加工、水产品加工,以及蔬菜、水果、坚果等食品的加工用电,这类用电属于农副食品加工业用电,应执行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不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农产品初加工用电,如粮食初加工、蔬菜初加工、水果初加工等,可以享受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优惠。
对于贫困县的农村粮食加工用电(不含粮食加工厂),可能仍执行农业生产电价;非贫困县的农村粮食加工用电,应执行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
农产品初加工用电若可以分表计量,则按分表计量的电量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若难以分表计量,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可选择执行大工业电价或者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
请注意,电价政策可能会有更新和调整,请以最新的官方通知或规定为准。如果您需要最新的电价信息,建议咨询当地发改委或电力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