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广告是指 具有特定保健功能,适宜于特定人群,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的广告。这类广告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误导性内容,并且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保健食品广告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的:
1. 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
2. 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3. 声称或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4. 与药品或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5. 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广告主在发布保健食品广告时,应当具有或提供以下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1. 营业执照。
2. 卫生许可证。
3.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保健食品批准文件。
4. 新资源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新资源食品试生产卫生审查批准文件或新资源食品卫生审查批准文件。
5. 特殊营养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提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准许生产的批准文件。
6. 进口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提供输出国(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签发的卫生证书。
建议广告主和广告制作单位在制作和发布保健食品广告时,务必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维护消费者权益和健康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