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的食品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无毒无害:
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食品卫生质量要求,不会对人体造成危害。
营养价值:
食品应含有必要的营养成分,如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和矿物质,并且其消化吸收率应高,能对人体维持正常的生理功能发挥作用。
感官性状:
食品应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包括食品固有的和加工后应有的色、香、味,以及食品的组织状态、软硬度、弹性、韧性等,这些性质和状态可以通过人体的感觉器官进行判定。
安全卫生: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应符合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食品在生产、加工、包装、贮存、运输等过程中不受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
外观形状:
食品应有良好的外观形状,便于食用和识别。
场所和环境:
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应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具备与生产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和设备。
设备设施:
应具备与生产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设施。
人员和管理:
应有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确保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个人卫生。
工艺流程:
应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包装和容器:
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用水和洗涤剂:
用水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要求和标准。
这些条件共同构成了食品质量的基本要求,确保食品在安全、卫生的前提下,满足人们的营养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