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有毒食品罪是指 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该罪行侵犯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秩序和广大消费者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

具体构成要件包括:

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

主观方面:

只能由故意构成,行为人明知掺入或销售的食品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仍然进行生产、销售。

客体方面:

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也包括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利。

客观方面:

表现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罚如下:

一般情节: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严重情节: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特别严重情节: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建议: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应严格遵守国家食品卫生法规,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和卫生性,以维护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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