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规,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以下食品: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等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及其制品。
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产品。
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无标签预包装食品。
国家禁止生产经营防病等特殊需要的食品。
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的食品。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规定,例如:
食品摊贩不得经营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现制乳制品以及国家和省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规定的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建议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遵守这些规定,确保所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以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