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使用以下加工食品:
非食品原料:
如工业用火碱、吊白块、苯甲酸及其钠盐、三聚氰胺等。
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
腐败变质、过期、失效、污秽不洁或非食用的原材料:
如已发霉变质的稻谷、混有非食用植物的油料和油脂等。
回收食品:
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高盐、高糖、高油的食品:
如未烧熟煮透的豆浆、高盐的熟卤菜等。
高风险食品:
如四季豆、鲜黄花菜、发芽土豆、河豚鱼、野生蘑菇等。
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如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如未经检测有机磷农药成分的农副产品等。
直接入口的生海产品和水产品:
如已死的甲鱼、黄鳝、虾、蟹等。
非本单位自产的直接入口食品:
如熟卤菜、凉拌菜、蛋糕等。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和卫生性,防止因使用不合格原料而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个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食品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