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毒有害食品相关犯罪主要涉及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该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这种行为侵犯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秩序和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利。
犯罪构成
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秩序和广大消费者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
客观要件: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例如,在食品中添加工业酒精、工业用盐、禁用的农药兽药、国家禁用的药物等。
主体要件: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主观要件: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明知其掺入食品中的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明知其销售的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并且对可能造成的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病等危害结果持放任的心理态度。
认定标准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也按此罪定罪处罚。
法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刑罚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依照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综上所述,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侵犯了国家食品卫生管理秩序和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利。对于此类犯罪,法律规定了严厉的刑罚,以维护公众的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