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有害食品罪是指在 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这种行为侵犯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以及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刑罚如下:
一般情况: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严重情况: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特别严重情况: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此外,该罪的主要行为方式包括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这些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也按此罪定罪处罚。在保健食品或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同样适用此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