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犯罪主要涉及以下罪名: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即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食品监管渎职罪。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将构成此罪。
这些罪名涵盖了食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各个环节中的违法行为,旨在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对于相关犯罪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刑罚,以起到威慑和惩处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