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食品相关的法律主要包括以下几部:
《海关法》
第二十四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
《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十二条: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三条:商检机构和依法设立的检验机构(以下称其他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
第四条:进出口商品检验应当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由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并公布实施。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十条: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等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此外,还有一些与进口食品相关的行政法规,例如: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进口商进口食品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确保进口食品的安全性和卫生质量。
其他相关行政法规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第25号)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136号令)
《进口肉类政策》
《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第47号令)
《进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第49号)
《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71号)
《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31号令)
这些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进口食品安全的法律框架,旨在确保进口食品的质量和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进口商和出口商应当遵守这些法律法规,确保进口食品符合我国的相关标准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