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的要求和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无毒无害:
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正常人在正常食用情况下摄入食品,不会造成对人体的危害。
符合标准:
食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有食品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食品国家标准;没有食品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食品地方标准;没有食品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申明执行的企业标准。
禁止加药:
食品不得加入药物,但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作为原料、调料或者营养强化剂加入的除外。
饮用水要求:
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国家标准。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
特殊食品许可:
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和在我国首次研制、发现或者从国外引进的食品,应当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对该食品进行安全性审查,经确认符合食品安全性要求的发给批准文号,食品生产企业可以生产。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食品生产企业可以生产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申请生产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对该申请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否符合食品国家标准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产品生产批准文号。
食品添加剂要求:
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禁止经营和使用已经变质、受到污染或者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添加剂。
食品相关产品规定: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食品标准要求。
食品安全标准内容:
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现制现售食品管理:
对场所布局、加工过程控制、产品标签以及卫生管理等方面提出了严格要求,场所要远离污染源,布局应当合理分区,加工场所25米范围内无扩散性污染源,食品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应分开设置,且食品制作区内不得设置卫生间,即食食品现制现售区域应相对独立,制作特定类型食品需设置符合要求的操作专间或专用区,禁止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或过期食品作为原料、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不合格或者被污染的食品原料、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行为,并且对食用农产品净化处理、冷藏(冻)易腐原料的加工处理、初加工或拆封易腐原料的贮存使用、加工直接入口食品用水的安全要求,以及煎炸油的选择与质量监测等制作过程中的食品安全控制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综上所述,食品的要求和标准旨在确保食品的安全性、营养性和卫生性,保护消费者的健康。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这些规定,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