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检验实行 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需要对其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且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盖章。

这种制度确保了食品检验的公正性、准确性和权威性,从而保障公众的健康安全。食品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标准、卫生管理办法和检验规程,确保食品无毒、无害,并符合营养要求及感官性状。同时,对于不符合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食品添加剂,一律不得经营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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