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仅包括行业协会、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以及食品生产企业员工等,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的方式可以是向有关部门提供线索、投诉等,同时也可以通过各种媒体平台进行曝光。

具体来说,举报对象可以是全市范围内的“校园餐”经营主体,包括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高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校外供餐企业、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企业的食材供应商等。举报途径包括拨打“12345”政务服务热线或登录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进行举报。

对于举报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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