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应进行留样的食品主要是 成品。此外,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如学校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等,还需要对每餐次或批次的易腐食品成品进行留样,并且留样量应能满足检验检测需要,且不少于125克。

建议在实际应用中,餐饮服务提供者应严格遵守相关规范,确保留样食品的种类、数量和时间都符合要求,以便在需要时能够进行食品安全追溯和检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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