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共治是指 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包括政府监管部门、食品生产经营者、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乃至公民个人,共同参与食品安全工作,形成食品安全社会共管共治的格局。这一概念最早在《食品安全法》中提出,并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
食品安全共治的主要特点包括:
多元主体参与:
政府、企业、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和公民个人等都是食品安全共治的参与者。
多层次互动:
治理主体之间形成互补共治、互信共治和协同共治的多元互动关系。
网络化管理:
治理结构呈现网络化,通过多方参与和协作,提高食品安全治理的效能。
综合效益:
食品安全共治旨在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解决监管力量不足等问题,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通过食品安全共治,可以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强化道德观念,倡导诚信从业风气,使食品安全保障由单纯依靠监管部门向多方主体主动参与、共同发挥作用的综合治理转变。这有助于形成社会各方良性互动、有序参与、共同监督的良好社会环境,从而提高食品安全水平,增进公共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