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食品需要遵守以下规定:
食品经营的条件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需要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
对经营食品的要求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这些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采购进货
食品经营者在采购食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文件,并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
批发销售记录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相关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保存期限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的保存期限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经营资质
食品经营单位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范,设立专(兼)职管理员。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用水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场所和设备设施
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应保持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生产经营设备或设施应具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设施。
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生产者可以对其生产的不符合标准的食品进行召回,但食品经营者没有召回权,发现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时,应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散装食品管理
散装食品经营者应依法取得含有散装食品销售或相关制售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散装食品销售场所应具有独立的区域或显著的隔离措施,直接入口散装食品应与生鲜畜禽、水产品分区设置。
散装食品销售标签应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贮存散装食品的场所应具有相对独立的区域或显著的隔离措施,并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相关信息。
销售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区域应设置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以及防污染等设施设备。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食品的安全性,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并维护市场秩序。食品经营者应严格遵守这些规定,确保食品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