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要求,以下情况下的食品必须留样检验:
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
养老机构食堂;
医疗机构食堂;
中央厨房;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建筑工地食堂(供餐人数超过100人);
餐饮服务提供者(集体聚餐人数超过100人或为重大活动供餐)。
留样食品应包括 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并且每个品种的留样量应能满足检验检测需要,且不少于125克。留样食品应使用清洁的专用容器和专用冷藏设施进行储存,留样时间应不少于48小时。
建议:除了上述明确规定的单位外,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在供餐对象、供餐人数、食品品种、食品安全控制能力和有关规定允许的情况下,也应尽量进行食品成品留样,以确保食品安全和可追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