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违法行为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使用禁止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养殖场(户)使用“瘦肉精”等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未按规定处理病死畜禽
未按规定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售、随意弃置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
屠宰厂(场)违法行为
未严格实施入场查验和肉品品质检验。
“只收费不检验”。
销售未经检验检疫动物产品。
未严格按照规定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或者收购、经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
注水、注药或其他物质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注药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违法行为。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违法行为。
无害化处理机构违法行为
未按规定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调包”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
伪造或冒用标志
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产品。
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产品。
销售不合格产品
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伪造检验数据或者检验结论的产品。
无检验合格证或者无有关单位允许销售证明的产品。
产品或者其包装不符合要求的产品。
失效、“安全”食品变质的产品。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故意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行为。
这些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严重威胁到公众健康。因此,相关执法部门应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