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主要由以下四大类别的标准组成:
通用标准
通用标准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的基础,适用于各类食品,规定了影响食品普遍性的食品安全危害和一般性措施。主要包括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真菌毒素等的限量规定,食品添加剂、食品接触材料用添加剂的使用规定,以及标签标识等。
产品标准
产品标准在引用通用标准的基础上,针对特定食品产品制定,包括各类食品产品标准、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质量规格标准,以及各类食品接触材料、洗涤剂和消毒剂标准。产品标准以产品为着眼点,对来源于产品的特殊危害带来的风险进行规定,制定相应的指标、限量(或措施)和其他必要的技术要求。
生产经营规范标准
生产经营规范标准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和经营过程中的各个步骤所采取的措施和控制手段进行要求,以确保食品安全。主要包括企业的设计与设施的卫生要求、机构与人员要求、卫生管理要求、生产过程管理以及产品的追溯和召回要求等。
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
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规定了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检验方法和检验规程,以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和合规性。这些标准包括各种检测方法、检验设备的使用要求以及检验结果的判定标准等。
这些标准相互衔接、相辅相成,从不同角度管控食品安全风险,共同构成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截至2024年10月,我国共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1610项,其中现行有效标准1420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