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厂有哪些条件

食品厂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场所和环境

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设备设施

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人员要求

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其他疾病,并持有健康证明;检验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产品的检验能力,取得从事食品质量检验的资质。

工艺流程

必须采用科学、合理的食品加工工艺流程,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规范,防止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有害物品或者其他不洁物品。

质量管理

必须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安全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检验、检测仪器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或者经校准满足使用要求并在有效期限内方可使用。企业应当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并按规定实施出厂检验。

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在生产的全过程实行标准化管理,实施从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与检验、产品出厂检验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标签和包装

出厂销售的食品应当进行预包装或者使用其他形式的包装。用于包装的材料必须清洁、安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出厂销售的食品应当具有标签标识,食品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贮存和运输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必须安全,保持清洁,对食品无污染,能满足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需要。

禁止行为

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严禁违反国家标准规定使用或者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非食用的原料生产食品;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以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生产食品;生产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食品;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伪造食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

这些要求旨在确保食品厂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能够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保证食品的质量和安全,保障消费者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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