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产品命名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普通食品命名原则
体现真实属性:优先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规定的食品名称或食品分类名称,或使用不引起消费者误解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可以在食品名称前或后附加描述性词语,如“干燥”、“浓缩”、“粉末”等。
规范汉字使用:使用规范的汉字,避免使用装饰性的艺术字,确保字体的正确性和易识别性。
禁止内容:不得使用封建迷信、色情、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词语;不得使用虚假、夸大的词语,如“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不得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或保健作用;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词语。
保健食品命名规定
符合法律法规:命名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规定。
真实属性反映:名称应简明、易懂,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符合中文语言习惯。
禁止内容:不得使用虚假、夸大或绝对化的词语;不得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不得使用人名、地名、汉语拼音;不得使用字母及数字(维生素及国家另有规定的含字母及数字的原料除外);不得使用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不得使用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不得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不得使用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名称组成:一个保健食品只能有一个名称,一般由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也可以直接使用通用名和属性名命名。
标签标识要求
标注说明:当食品名称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或分类名称。
混合食品名称: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食品名称的准确性和透明性,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同时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命名产品时应严格遵守这些规定,避免使用误导性或违法违规的词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