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涉及食品安全范畴内的各类犯罪行为,其相应的罪名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指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非法经营罪:
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一系列非法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环境监管失职罪: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食品监管渎职罪: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这些罪名涵盖了食品安全犯罪的多个方面,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到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再到相关的渎职和危害公共安全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对于这些犯罪行为,根据其严重程度和具体情节,可处以不同刑期的有期徒刑、拘役及罚金等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