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特殊标注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营养素和可选择成分含量标识:应增加“每100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
标签描述:应对产品的配方特点或营养学特征进行描述,并标示产品的类别和适用人群,同时应标示“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
使用指导:标签中应在醒目位置标示“请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
使用限制:应标示“本品禁止用于肠外营养支持和静脉注射”。
其他说明:有关产品使用、配制指导说明及图解、贮存条件应在标签上明确说明。当包装最大表面积小于100 cm2或产品质量小于100 g时,可不标示图解。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
营养素和可选择成分含量标识:应增加“每100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
标签描述:应明确注明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的类别(如:无乳糖配方)和适用的特殊医学状况。
适用人群:早产/低出生体重儿配方食品,还应标示产品的渗透压。可供6月龄以上婴儿食用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标明“6月龄以上特殊医学状况婴儿食用本品时,应配合添加辅助食品”。
使用指导:标签上应明确标识“请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
婴幼儿配方食品
营养素和可选择成分含量标识:应增加“100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
标签描述:标签中应注明产品的类别、属性(如乳基或豆基产品以及产品状态)和适用年龄。
使用指导:婴儿配方食品应标明:“对于0~6月龄的婴儿最理想的食品是母乳,在母乳不足或无母乳时可食用本产品”。
其他说明:标签上不能有婴儿和妇女的形象,不能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术语表述。
预包装食品
基本信息:应标明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等。
特殊标签:部分食品需要特别标注,例如饮用天然矿泉水需要标示水源点、界限指标、溶解性总固体及主要阳离子含量等。
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
标签内容:除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2013)外,还需要特别标识的内容,如婴幼儿辅助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
这些特殊标注内容旨在确保消费者能够充分了解食品的营养成分、适用人群、使用方法和潜在的健康风险,从而做出更合适的选择。建议在购买和食用这些特殊食品时,仔细阅读并遵循标签上的指导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