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食品政策的主要规定如下:
回收食品的定义
回收食品是指已经售出,因违反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超过保质期等原因,被召回或者退回的食品。
回收食品不包括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继续销售的食品。
回收食品的范畴
包括在保质期内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
包括已经超过保质期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
包括因各种原因停止销售,由批发商、零售商退回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
包括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而被行政执法单位扣留、罚没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
禁止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
法律责任
生产、销售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的食品,或者以更改生产日期、保质期、改换包装等方式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回收食品,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可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保护消费者的健康。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批发商、零售商以及消费者都应当严格遵守这些规定,确保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