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储存安全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
食品存放应符合以下原则:
食品应离墙壁一定距离,以便通风和清洁。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餐饮单位应设立专用的食品储存场所,并符合以下要求:
场地应通风、干燥、防潮、防鼠、防虫、防污染;
场地地面应采用不透水、易清洁的材料铺设。
食品安全储存的温湿度要求
细菌在5℃以下或60℃以上很难生长,因此这两个温区是安全的。
室温20℃左右,是细菌最喜欢的温度。因此,熟食等放在室温下,最好不要超过2小时。
以上依据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规,确保食品在储存过程中符合安全要求,防止食品污染和变质,从而保障消费者的饮食安全。